近日,山东济宁一家公司的员工吴先生(化姓)在网上反映,他所在的部门主管强制全员加班到晚上10时,若请假则被视为旷工。这一行为引发了公众对公司是否违法的关注。
吴先生称,他在11月7日进入该公司担任外贸销售员岗位,但并未签订试用期合同。然而,11月16日,他所在部门的主管发布消息要求全员加班到晚上10时,并明确表示不允许请假,否则将按旷工处理。吴先生在17日晚上7时请假后回家,第二天却被要求签署自愿离职申请书。
涉事公司主管声称这并非强制加班,而是对新员工的工作态度进行考察。然而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企业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,也不能未经协商一致增加员工的工作任务。无论是正式员工还是试用期员工,企业要求加班都必须遵守法律要求。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。而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《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,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。只有在经过人社部门依法审批后,企业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,但前提是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。
涉事公司的规定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。公司主管以考察新员工的工作态度为由,对员工进行强制加班并限制请假权利,严重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和劳动权益。
吴先生已经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投诉,并联系了仲裁机构申请仲裁。他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。根据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的回应,如果企业存在加班问题,劳动者可以向执法大队投诉。
对于公司方面的回应,他们声称吴先生的专业与岗位不匹配,并称加班是为了加强对非专业员工的培训。然而,无论员工的专业是否与岗位匹配,公司都不能以此为借口违反相关法律规定。用人单位应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,而不是随意加班并限制请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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